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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9409号建议的答复

财预函〔2020〕138号

姜建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支持基层运转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海上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中央收入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的建议

  鉴于我国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经营方式比较特殊,经国务院批准,海洋石油企业税收一直实行按海域设置专门的海洋石油税务局统一征收管理的制度,作为中央收入。这种相对集中的专业化税收管理模式,主要是从服务于国家改革开放大局和能源发展战略、保障和维护国家税收利益考虑,并适应于开采海洋石油的特点和相对复杂的海洋石油税收管理需要而确定的。您反映的资源开采所在地在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的付出和投入及财政困难的实际,中央财政将通过加大有关转移支付力度的办法予以支持。2020年,中央财政下达广东省均衡性转移支付114.4亿元,增长11.5%,高于全国平均增幅。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转移支付下达到省,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相关县市。

  二、关于将消费税稳步下划地方的建议

  目前,成品油消费税尽管作为中央收入,但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规定,因改革新增的成品油消费税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而是视作养路费等“六费”替代收入,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外,其余全部通过转移支付返还给地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如果将成品油消费税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或作为地方税,就会减少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相当于将其他地区的原“六费”收入基数和转移支付的增量部分转移给了炼油企业所在地,既有失公平,也不利于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研究完善成品油消费税制度和相关收入归属问题,更好地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三、关于对等理顺南海西部海洋石油税源管辖和税收分成的建议

关于南海西部海洋石油税收分成和税源管辖的问题,我们将根据海洋石油行业发展情况、广东和海南提供的公共服务情况以及《关于南海西部海域石油天然气税收分成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8〕19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您的意见建议,统筹研究完善广东、海南两省税收分成和税源管理相关事宜,支持海洋石油行业和相关地区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1416

  财  政  部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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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