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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9553号建议的答复

财预函〔2020〕57号

张金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理顺胜利油田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后财政收入划分体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中央、省、市按6:3:1比例分担胜利油田中小学教育及“四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的建议

  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央财政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积极落实财政支持政策,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独立工矿区剥离办社会职能情况复杂、工作量大、涉及人员众多,既是重点也是难点。为保障独立工矿区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后地方接得住、接得稳、可持续,2018年,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独立工矿区剥离办社会职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8〕8号),明确大型独立工矿区办市政设施、普通高等院校移交地方管理,经费保障原则上应纳入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对于特殊困难城市接收独立工矿区办社会职能任务特别重,且移交启动初期财政经费暂时难以落实的,经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同意,移交企业可与当地政府协商采取过渡期补助费用缺口的办法,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企业补助费用应逐年递减;对接收国有企业独立工矿区办社会职能任务重的城市,中央和省级财政在现行政策框架内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予以必要支持。

  截至2020年6月底,全国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基本完成,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序推进,以大庆油田、胜利油田等为代表的独立工矿区剥离办社会职能基本完成。考虑到独立工矿区剥离办社会职能任务重、支出大的困难,我们在制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政策时,要求地方和集团公司加大资金统筹力度,在分配资金时向独立工矿区适当倾斜。企业和地方可用好用足国家政策,在资金分配上给予独立工矿区更多支持。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地方政府接收大型独立工矿区办社会职能的后续支持政策,为地方财政平稳运行和国企高质量发展创造条件。

  二、关于对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中央、东营市6:4分成,取消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上划的建议

  (一)关于中石化等企业所得税分享问题

  2002年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时,中央财政曾考虑将中石油、中石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纳入中央与地方共享范围,但部分地区反映,因当时相关企业所得税收入处于高位,一旦今后国际油价波动,企业所得税下跌,将对地方预算安排和财政平稳运行产生较大影响。因此,经国务院批准,中石油、中石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一直未纳入共享范围。从目前情况来看,这一问题依然存在,如果将中石油、中石化企业所得税纳入分享范围,今后油价波动时,地方除了自有收入减少外,还需要承担改革基期年的收入基数,不利于地方财政平稳运行。

  (二)关于取消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上划

  目前,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新增的消费税及以其为税基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尽管作为中央收入,但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规定,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而是视作养路费等“六费”替代收入,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外,其余全部通过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分配给地方,支持各地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如果取消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上划,相应会减少中央对地方的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规模,相当于将其他地区的原“六费”收入基数和转移支付的增量部分转移给了炼油企业所在地,既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全国交通运输事业的均衡发展。因此,目前暂不宜调整相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收入归属。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相关政策落实情况,适时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并进一步加大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各地财政平稳运行。同时,督促山东省加快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加大对东营等以石油化工为主导产业地区的支持,切实解决基层政府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1416

  财  政  部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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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