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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10160号建议的答复

财预函〔2020〕58号

冯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支持山西能源革命综合改革的建议”收悉,现结合我部职能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动生态补偿法制化

  近年来,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积极推进生态补偿的法制化建设。全国人大环资委正在牵头起草长江保护法,该法拟对长江流域生态补偿问题作出原则规定,积极完善相关生态补偿法律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成立了生态补偿条例立法起草领导小组和专家咨询委员会,正在开展立法前期研究工作。部分地方已经出台了生态保护补偿地方性法规,将制订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作为重点工作予以推进,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下一步,财政部将根据生态补偿领域相关立法工作要求,立足本部门职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综合考虑人大代表建议、专家咨询委员会意见、地方政府诉求以及现行生态补偿机制工作实践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改革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推动生态补偿机制法制化进程。

  二、关于进一步深化资源型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完善矿产资源税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在对原油、天然气和煤炭等品目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基础上,2016年7月起全面推开从价计征方式,并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取消或停征了与税收调节功能相似、征收环节和方式基本相同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价格调节基金、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等,取缔了地方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建立了税收与资源价格直接挂钩的自动调节机制,理顺了资源税费关系,有效发挥资源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和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作用。根据现行财政体制,除海洋油气资源税属于中央收入外,陆上资源税属于地方收入,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并由地方政府统筹使用。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源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结合您提出的相关建议,认真研究深化资源型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完善矿产资源税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三、关于加大对山西等能源资源输出型省份的生态建设专项资金投入,建立资源型地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援助机制

  长期以来,中央财政高度重视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完善相关转移支付办法、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初步建立了多方位、多层次的生态补偿体系。一是建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为提高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支持地方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近年来,在不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的同时,注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实施考核奖惩,更好引导地方合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2020年,下达山西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10.14亿元,较上年同口径增加0.89亿元。二是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现行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具有内在的“自动补偿”机制,地方政府因生态保护、环境治理等形成的财政减收增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标准收支缺口自动放大,享受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也将相应增加,形成对这些地区生态修复成本的自动补偿。2020年,下达山西省均衡性转移支付485.18亿元,较上年增加41.06亿元。需要说明的是,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和均衡性转移支付均属于财力性补助,中央财政切块下达到省级财政,由省级财政结合本省实际统筹安排使用。三是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生态保护相关工作给予支持。主要是通过水污染防治资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等相关专项转移支付,加大对各生态要素和重点地区的生态保护修复支持力度。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均衡性转移支付等测算分配办法,加大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并督促省级财政部门加快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基层市县的补助力度,引导基层政府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

  四、关于国家设立省际财政平衡基金,在东西部省份之间建立生态转移支付机制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严格控制新设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要求,“清理压缩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一般不得新设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项目,如有必要筹集收入或调节经济行为,主要依法通过税收方式解决”。《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也明确规定,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目前暂不宜在国家层面设立新的专项资金或基金。对于有关地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中央财政将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支持。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要求,近年来,中央财政稳步推进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2016年,印发《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导地方加快建立“相互监督、联防共治”的流域治理新机制。2018年,印发《中央财政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实施方案》,引导和鼓励相关省份建立跨省和省域内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20年,出台《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推动沿黄九省(区)探索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上述政策的出台和实施,为研究制定生态补偿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了实践基础。山西省可与相关省份沟通协商,探索建立跨省及省内流域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试点,中央财政将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支持。

  五、关于建立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

  加快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制度保障。近年来,中央财政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要求,积极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一是开展跨界生态补偿机制。目前,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的领域和区域持续扩大,参与主体趋于多元,权利义务和补偿标准的形成机制不断规范,在污染防治、精准脱贫等工作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有关部门在排污权、碳排放权、水权等方面开展试点,取得了积极进展。各地也在进行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二是加强生态补偿基础工作。完成长江经济带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作为流域规划和保护的基础依据。建立长江经济带省市县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快制定跨省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加快明晰初始水权,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供基础支撑。三是积极培育水权市场。成立中国水权交易所,推动水权交易公开、规范、有序进行。加强水量水质监测能力建设,完善跨省界断面水量水质监测体系,为水生态保护补偿现状评估、补偿标准、资金测算等提供科学依据。四是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其他补偿方式。积极探索对口协作、项目支持、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异地开发、排污权交易等补偿方式,将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纳入“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区城发展战略中,不断拓宽合作领域,丰富补偿方式。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本部门职能,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和现行生态补偿机制工作实践,推动完善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促进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长效化、制度化。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1416

  财  政  部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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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