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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5497号建议的回复

财预函〔2020〕74号

裴春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安排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增加专项债券规模问题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规模逐年持续增加,2015-2020年规模分别为0.1万亿元、0.4万亿元、0.8万亿元、1.35万亿元、2.15万亿元、3.75万亿元,年均增长约106%,有力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关于完善分地区债券分配机制问题

  为了切实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新增限额分配一直体现正向激励原则。一是区分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分别安排,结合偿债资金来源特点,一般债务优先用于支持打赢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债务优先用于支持国家重大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重大项目建设和补短板。二是统一按公式分配,除对重点地区予以倾斜支持外,根据各地区财力状况、债务风险等因素按公式统一分配,其中,财力状况好、举债空间大、债务风险低的地区多安排,财力状况差、举债空间小、债务风险高的地区少安排。三是对重点地区予以倾斜支持,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战略、重点项目任务较重的地区予以倾斜。四是科学安排限额结构,综合考虑各地财政收入结构、融资能力,新增一般债务限额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新增专项债务限额重点向东部地区倾斜。

  近年来,持续增加中西部地区的新增专项债务限额规模。2017-2020年,中央财政下达中西部地区的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占全国规模的比重分别为51%、55%、55%、57%,占比持续稳定提升;其中分别下达河南省新增专项债务限额538亿元、615亿元、1024亿元、1626亿元,年均增长45%。

  三、关于扩大债券支持领域问题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规定,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重大项目,融资规模要保持与项目收益相平衡。在此基础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专项债券重点支持范围:一是国家重大战略。重点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重大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以及其他纳入“十三五”规划内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建设。二是七大重点领域。重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能源项目、农林水利、生态环保项目、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七大领域重大项目,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房地产相关领域、置换债务以及可完全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三是根据投资领域需求变化及疫情防控需要适当扩大使用范围。增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领域,允许地方投向应急医疗救治、公共卫生、职业教育、城市供热供气等市政设施项目,继续支持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同时,按照2020年7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专项债券支持“两新一重”(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和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可根据需要及时用于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

  各地符合上述支持领域的项目,均可按法定程序向省级政府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予以支持。

  四、关于适当调整发行节奏问题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投资领域需求变化,2020年预算安排重点增加了新增专项债券规模。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对重点项目多、风险水平低、有效投资拉动作用大的地区给予倾斜,加快重点项目和重大民生工程建设,明确地方要加快债券发行使用进度。中央财政在下达新增专项债务限额时,要求各地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尽快将专项债券额度对应到具体项目,债券发行后尽快将资金拨付到项目上,加快支出进度,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为避免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闲置浪费,债券发行后因实际情况变化导致资金使用确有困难的,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调整用于符合条件的其他项目,确保债券资金早使用、早见效。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1433

                              财 政 部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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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