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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
会议第6843号建议的回复

财预函〔2020〕86 号

山西代表团:

  贵团提出的关于支持设立山西合成生物全产业链开放发展自贸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安排政府专项债券用于生物产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问题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规定,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重大项目,融资规模要保持与项目收益相平衡。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明确,专项债券资金重点用于铁路、轨道交通、城市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等能源项目,农林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生态环保项目,职业教育和托幼、医疗、养老等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房地产相关领域、置换债务以及可完全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

  山西省符合条件的生物产业领域重大项目,均可按规定程序向省级政府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予以支持。

  二、关于给予生物产业税费减免政策问题

  为鼓励科技创新,我国已形成覆盖创业投资、创新主体、研发活动、成果转化等创新全链条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政策优惠力度居于世界前列。如企业研发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基础上,允许再加计扣除75%;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新购入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允许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对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予以500万元以下免税、50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征税等;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给予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符合条件的生物产业企业均可按规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你们所提建议在现行政策中已有安排,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更好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

  感谢贵团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1433

                              财 政 部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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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