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预算司

当前位置:首页>“两会”建议提案复文公开>2020年“两会”建议提案复文公开>2020人大代表建议复文公开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2358号建议的回复

财预函〔2020〕100号

马玉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投向扩大有效投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专项债券发行工作进程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使用进度,保障重点项目资金需求,更好发挥积极的财政政策作用,2018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提前下达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决定》,明确规定:“授权国务院在2019年以后年度,在当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60%以内,提前下达下一年度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包括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 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授权决定,已从制度上解决了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时间迟缓问题。

  据此,2018年底,国务院提前下达了2019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3900亿元;2019年底以来,分批提前下达2020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8480亿元。截至7月末,2020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已发行28290亿元,完成全年计划(47300亿元)的59.8%。

  二、关于加大对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力度问题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规定,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重大项目,融资规模要保持与项目收益相平衡。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明确,专项债券资金重点用于铁路、轨道交通、城市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等能源项目,农林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生态环保项目,职业教育和托幼、医疗、养老等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房地产相关领域、置换债务以及可完全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今年7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两新一重”(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和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可根据需要及时用于加强防灾减灾建设。

  您提到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已列入专项债券支持范围,符合条件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按规定程序向省级政府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予以支持。

  三、关于专项债券投向多元化问题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规定,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重大项目,融资规模要保持与项目收益相平衡。在此基础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专项债券重点支持范围:一是国家重大战略。重点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重大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以及其他纳入“十三五”规划内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建设。二是七大重点领域。重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农林水利、生态环保、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七大领域重大项目,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房地产相关领域、置换债务以及可完全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三是根据投资领域需求变化及疫情防控需要适当扩大使用范围。增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领域,允许地方投向应急医疗救治、公共卫生、职业教育、城市供热供气等市政设施项目,继续支持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同时,按照2020年7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专项债券支持“两新一重”(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和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可根据需要及时用于加强防灾减灾建设。

  专项债券投向已实现多元化,符合条件的项目,均可按法定程序向省级政府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予以支持。

  四、关于区域性发展不平衡问题

  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我国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并相应建立了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主要是集中东部地区财力支持中西部地区发展,调节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以2019年为例,中央财政分别安排东部、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15123亿元、62154亿元,占比分别为19.6%、80.4%,重点用于增加中西部地区财力保障,有效均衡了地区间财力差异。

  在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分配方面,为了切实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新增限额分配体现正向激励原则。一是区分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分别安排,一般债务优先用于支持打赢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债务优先用于支持国家重大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重大项目建设和补短板。二是统一按公式分配,除对重点地区予以倾斜支持外,根据各地区财力状况、债务风险等因素按公式统一分配,其中,财力状况好、举债空间大、债务风险低的地区多安排,举债空间小、债务风险高的地区少安排。三是对重点地区予以倾斜支持,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战略、重点项目任务较重的地区予以倾斜支持。四是科学安排限额结构,综合考虑各地财政收入结构、融资能力,新增一般债务限额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近年来,持续增加中西部地区的新增专项债务限额规模。2017-2020年,中央财政下达中西部地区的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占全国规模的比例分别为51%、55%、55%、57%,占比持续稳定提升。其中分别下达陕西省39亿元、258亿元、453亿元、668亿元,年均增长258%。

  五、关于带动民间资本做好基础建设问题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发挥专项债券带动作用和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优势,对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可以由项目单位根据剩余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同时,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依法合规推进专项债券支持的重大项目建设。

  六、关于加强专项债券监管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今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规模较上年有较大幅度增加。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依法健全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完善制度,严格管理,确保法定专项债券不发生任何风险,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一是强化法定限额管理。把好专项债券额度的“水龙头”,严格执行专项债务限额规模全额管理,确保地方政府举债不突破规模控制。二是健全预算管理体系。健全政府性基金预算制度,将专项债券与其项目资产、未来收益严格一一对应,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和各年度均实现收支平衡,指导地方通过逐个锁定项目风险,从而实现防控专项债券整体风险的目标。三是合理分配债券额度。坚持举债要与偿债能力相匹配,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收益的政府投资项目,融资规模与项目收益相平衡。加强对高风险地区债务风险防控,新增债务限额对债务高风险地区不安排或少安排。四是严控债券项目风险。优化专项债券使用投向,加快建立专项债券高质量的项目储备和前期准备、评估遴选等工作机制,认真做好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强化专项债券项目库管理。加强项目审核,确保专项债券项目合法合规、符合管理条件,防止一哄而上,“萝卜快了不洗泥”。五是打造阳光债务、透明债务。按照中央文件要求,搭建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www.clema.org.cn),由地方政府定期公开债务限额、余额以及经济财政状况、债券发行、存续期管理等信息,促进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服务社会各界关注关切、提升政务公开质量、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六是强化全过程监控。进一步升级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指导地方对每个专项债券项目的“借、用、管、还”实行逐笔监控,确保到期偿债、严防偿付风险。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考虑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不断完善监管措施,持续加强地方债务管理,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1433

                          财 政 部

  2020年9月4日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