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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5310号建议的答复

财预函〔2020〕112号

谢津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省级财政部门与一级预算单位财务核算网络版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高度重视财政管理信息化工作,2019年6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预算制度建设的新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信息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讲话精神,财政部印发《财政核心业务一体化系统实施方案》,部署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以系统化思维整合预算管理全流程,将统一的管理规则嵌入信息系统,构建现代信息技术条件下“制度+技术”的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各级预算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自动化水平,为深化预算制度改革提供基础保障。目前,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各项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一是财政部制定发布了全国统一的《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技术标准》)。《规范》涵盖了基础信息管理、项目库管理、预算编制、预算批复、预算调整和调剂、预算执行、会计核算、决算和报告等预算管理主要环节,将各环节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综合与规范。《技术标准》严格依据《规范》制定,主要就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有关的数据结构进行规范,保证《规范》规定的各级预算管理流程、规则和要素落实到各地的一体化系统设计与开发中。二是财政部统一部署地方分两批开展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第一批实施省份的系统建设与推广实施已经取得了突破性进展。2019年,第一批实施省份中的内蒙古、大连、黑龙江、西藏、青海、甘肃、贵州、新疆和兵团等9个省份,在省本级和试点市县上线使用海南或河北基本符合一体化管理要求的新系统编制预算,并于2020年1月1日实现了新系统办理资金支付,初步实现项目库管理、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会计核算等业务环节的衔接贯通。陕西、河南、云南、宁夏等4个省份采取自建或改造系统的模式,开展了部分业务模块的开发,在省级或部分市县实现了新系统试点运行。2020年,第一批实施省份依据《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了系统升级改造和部署实施,并逐步推进对标改造系统在全省的推广。第二批实施省份各项工作也积极推进,有的地方已经进入了系统部署实施阶段。

  关于《建议》中提出的“省级财政部门与一级预算单位建立财务核算网络版”的建议,财政部已在印发的《规范》相关规定中体现。为了加强预算管理有关环节与单位会计核算的衔接控制,《规范》对单位会计建立账簿、审核与登记凭证、结账、编制会计报表等管理流程进行了规范,强化单位会计核算和总预算会计核算的衔接,提高单位会计核算及单位会计数据生成决算和财务报告的自动化水平。为推进单位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管理,加强财政部门对单位会计核算的监督,《规范》规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及时将会计核算信息传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积极创造条件,通过与预算单位联网对接,逐步实现同级预算单位会计核算信息的动态反映和集中存放”。

  目前,各省市正在建设与推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部分省市已经在一体化系统中按照《技术标准》开发了单位会计核算平台,实现预算单位联网登录一体化系统,在线开展会计核算;高校、医院等核算较为复杂、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中业务与财务融合度较高的单位,通过与一体化系统对接方式向财政部门传送会计核算数据,初步实现了省级财政与一级预算单位相互畅通,数据相互衔接。随着一体化系统的全面推广应用,谢津秋代表您所提问题将得到逐步解决。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3850

                                       财 政 部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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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