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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7448号建议的答复

财预函〔2020〕120号

何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差异化财政扶持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革命老区的财政支持力度

  川陕革命老区为中国革命做出过重大贡献,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没有忘记。财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积极支持川陕等革命老区加快发展。

  (一)关于设立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专项资金。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川陕革命老区所在三省市(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以下简称三省市)的转移支付力度,在测算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一般性转移支付时,充分考虑支出成本差异及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加大倾斜支持。2019年,中央财政下达三省市各项转移支付8802亿元,比上年增长6.9%,其中下达四川省4686亿元,比上年增长7.9%。特别是,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老区人民的关怀,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中央财政专门设立革命老区转移支付,2019年和2020年分别下达三省市革命老区转移支付15.7亿元和16.7亿元,用于加强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工作和改善革命老区民生。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决定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关于“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设立,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和资金规模”的规定,不宜再重复新设专项资金,对于川陕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困难,中央财政将继续通过现行转移支付渠道予以积极倾斜支持。

  (二)关于进一步提高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目前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采用因素法分配,按照税基、税率、总人口、面积、温度、海拔等因素,分别测算各地标准财政收入、标准财政支出,然后将标准财政收入难以满足标准财政支出需要、存在标准收支缺口的地区纳入均衡性转移支付范围,并根据标准收支缺口、转移支付系数测算转移支付规模。其中,转移支付系数按照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各地区标准收支缺口总额以及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等因素确定。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加大对三省市的支持力度。2020年中央财政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和减税降费影响,下达三省市均衡性转移支付2136亿元,比上年增长9.5%。均衡性转移支付是财力性补助,三省市财政部门可统筹用于加大对革命老区的支持力度。

  (三)关于提高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分类分档补助标准和分担比例。2018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8〕6号,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同属性以及财力实际状况,对部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三省市被纳入第一档地区,部分财政事权中央分担比例确定为80%,已经体现了对川陕革命老区的照顾。

  (四)加大对贫困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取消市、县政府配套投入比例。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持续加大对川陕革命老区的支持力度。一是按照《关于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的要求,在基础设施、特色产业发展、农业农村生活改善、社会事业发展与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生态保护与修复等方面对川陕革命老区给予大力支持。二是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配套资金政策的通知》,将“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14个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纳入政策支持范围,覆盖了川陕革命老区的部分地区。同时,加大对地方的督促和指导力度,通过电视电话会议、实地调研、修改资金管理办法等方式,督促地方认真落实取消县级和西部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配套资金政策,并在下达投资文件中明确要求落实此项政策。三是视项目储备和专项规划实施以及年度中央基建投资情况,对川陕革命老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在现有渠道内积极安排中央基建投资予以支持。四是发展改革委印发的《革命老区脱贫攻坚和振兴发展2020年工作要点》,明确包括支持川陕贫困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一批重大政策和106项重大工程。下一步,财政部将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相关规划方案实施,统筹考虑中央投资可能等情况,积极支持川陕贫困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督促地方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配套资金”等政策,促进川陕贫困革命老区振兴发展。

  (五)关于统筹整合专项财政资金。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涉农资金源头整合力度。2017年,在总结多年来整合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报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以国务院名义印发了《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分类推进相关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大专项应当保障的政策内容设立任务清单,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允许地方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同一大专项内调剂使用资金,切实增加地方自主统筹空间。同时,《意见》提出要加强涉农资金监管,既要防止不作为、不敢整合,也要防止乱作为、乱整合,统筹整合资金规模、扶持范围、分配结果等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督促形成权责明确、有效制衡、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地方应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管理使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中央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地方政府,地方应严格按照资金规定用途使用,不宜笼统统筹,影响国家政策目标的实现。

  二、关于实行差异化政府债务管理政策

  (一)加大地方政府债券对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根据预算法(2014年修订)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川陕革命老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均可由市县政府向省级政府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

  (二)将中央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纳入地方政府财政承受能力计算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根据各地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的规定,财政部在测算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时,已将包含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在内的上级补助收入纳入地方政府财政承受能力计算范围。

  (三)增加川陕革命老区政府债务限额。党中央明确要求,政府举债要同偿债能力相匹配,这是一条必须遵循的经济铁律。根据预算法(2014年修订)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为切实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新增限额分配一直体现正向激励原则,财政实力强、举债空间大、债务风险低的地区多安排,财政实力弱、举债空间小、债务风险高的地区少安排或不安排。对于经济欠发达和财力薄弱地区,中央财政主要是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予以支持。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已累计下达三省市2020年新增债券额度4589亿元,较2019年增长43%;其中累计下达四川省2020年新增债券额度2322亿元,较2019年增长60%,已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川陕革命老区三省市的关心和支持。川陕革命老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区域国、省大通道建设项目均可向省级政府申请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在以后年度分配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时,财政部将认真考虑代表意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倾斜支持力度。

  (四)关于对政府性债务利息给予一定比例贴息。《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明确,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此外,中央财政在测算分配2020年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时,已考虑了地方政府债务利息因素,给予积极支持。2020年下达三省市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381.1亿元,比上年增长5.5%。

  (五)对化解历史存量债务给予专项补助。预算法(2014年修订)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按照法律和国务院文件规定,2014年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截至2014年末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进行了清理甄别。地方政府2014年底前举借的乡村公益性债务、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债务等存量债务,经清理甄别认定属于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已于2018年8月底前发行置换债券予以偿还。

  三、关于提高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助标准

  为提高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支持地方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2020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分配办法,加大对涉藏工作重点省、深度贫困地区、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等重点地区的支持力度,分别下达三省市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111亿元,比上年同口径增长15.3%,增幅位居全国前列。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加大对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地方开展生态文明建设。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1463

                                      财 政 部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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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