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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0885号(财税金融类126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预函〔2020〕64号

巴德玛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持续加大对边境少数民族地区棚改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支持》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支持少数民族地区棚改问题

  2013-2019年,中央安排下达少数民族8省区(含兵团)补助资金3997亿元,支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1005万套(包括各类棚改764万套、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241万套)。其中,下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央补助资金803亿元,支持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202万套(包括各类棚改146万套、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56万套)。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持续推进,极大改善了少数民族地区居民的住房条件,促进了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切实增强了当地住房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关于加大专项债券支持力度问题

  经向国务院报告,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梳理新增专项债券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需求的通知》(财办预〔2020〕46号),明确2020年支持地方依法合规发行专项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发行棚改专项债券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主要保障在建棚改项目,避免“半拉子”工程,原则上棚改专项债券资金支持后相关项目能够顺利实施。二是必须形成实物工作量。棚改专项债券资金只能用于棚改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偿还棚改债务,不得用于货币化安置,不得用于政策性补贴。三是属于已纳入分年国家棚改计划的项目。

  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已将2020年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额度下达各地,其中下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兵团)852亿元。新疆等边境少数民族地区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均可按法定程序向省级政府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予以支持。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1433

                              财 政 部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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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