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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2704号(财税金融类231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预函〔2020〕87号

方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西部地方高校基本办学条件政府债券资金支持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扩大西部省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额度问题

  根据预算法(2014年修订)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为了切实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新增限额分配一直体现正向激励原则,财政实力强、举债空间大、债务风险低的地区多安排,财政实力弱、举债空间小、债务风险高的地区少安排。对于西部等欠发达、财力薄弱地区,中央财政主要通过加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

  为支持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近年来,每年大幅增加西部地区的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规模。经国务院批准,2020年中央财政下达西部地区的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2547亿元,较上年增长44%。

  二、关于专项债券对地方高校基本办学条件资金支持问题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规定,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重大项目,融资规模要保持与项目收益相平衡。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明确,专项债券资金重点用于铁路、轨道交通、城市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等能源项目,农林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生态环保项目,职业教育和托幼、医疗、养老等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水电气热等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不得用于土地储备和房地产相关领域、置换债务以及可完全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地方高校建设项目,均可按法定程序向省级政府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予以支持。

  三、关于延长政府专项债券的支付时限问题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已作出明确规定,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与项目期限相匹配, 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防止资金闲置。逐步提高长期债券发行占比,对于铁路、城际交通、收费公路、水利工程等建设和运营期限较长的重大项目,鼓励地方发行10年期以上的长期专项债券,更好匹配项目资金需求和期限。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地方高校建设项目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时,可根据项目期限合理确定专项债券期限, 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防止资金闲置。

  四、关于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中对西部高校办学基本条件建设和改善的支持力度问题

  中央财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积极支持地方高校建设发展。按照现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和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地方高校发展所需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由地方政府负担,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地方统筹给予引导支持。2017年,中央财政在原支持地方高校发展资金、地方高校生均拨款奖补资金的基础上,整合设立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地改革完善地方高校预算拨款制度,逐步提高生均拨款水平,促进地方高校持续健康发展;支持地方高校深化改革和内涵式发展,加强教学实验平台、科研平台、实践基地、公共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提高教学水平和创新能力;支持地方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等。在资金分配上,不断优化支出结构,向中西部困难地区和薄弱环节倾斜,2017-2020年,累计安排专项资金1442亿元,其中中西部地区占比达82.75%。在资金使用上,赋予地方较大自主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用于地方高校建设发展。

  综上,委员所提建议在现有政策中已有所采纳和吸收。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不断优化支出结构,倾斜支持中西部地方高校建设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1433

                              财 政 部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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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