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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706号
(财税金融类170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预函〔2021106 

   

丁秀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西部地区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长期以来,中央财政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均衡性转移支付等对包括怒江州在内的生态重要地区给予倾斜支持。一是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2008年,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通过明显提高转移支付系数、加计生态环境保护标准支出等方式,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支持力度。2021年,中央财政下达云南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64.45亿元,增幅为7.9%,规模居全国前列。二是均衡性转移支付。均衡性转移支付以标准财政收支缺口为基础进行测算分配,具有内在的“自动补偿”机制,地方政府因生态保护、环境治理等形成的财政减收增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将自动放大标准收支缺口,享受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相应增加,形成对这些地区生态修复成本的自动补偿。2021年,中央财政已下达云南省均衡性转移支付702.98亿元,增幅为10%,增幅居全国前列。三是专项转移支付。主要是通过水污染防治资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转移支付,加大对各类生态环境要素和重点地区的生态保护及修复治理支持力度。以上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切块下达到省级,由省级财政结合本省实际统筹安排使用。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结合财力逐步加大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指导省级财政部门加快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基层市县的补助力度,引导基层政府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 

  二、关于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多年来,中央财政积极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结合形势变化和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相关转移支付办法,推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一是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近年来,中央财政根据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不断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资金分配重点向“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长江经济带和青藏高原、南水北调水源地等生态脆弱地区倾斜。二是积极推动建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考核评价制度。2010年,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启动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试行)》,建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与评价制度体系,并将监测与评价结果作为测算转移支付重要依据。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会同相关部门,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管理和评价,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管,建立健全对地方政府和相关主体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提高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1416 

    

    

    

                       财政部   

                             202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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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