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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141号(资源环境类329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预函〔2022〕74号 

赖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健全生态空间保护补偿制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近年来财政部积极推进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持续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通过逐步提高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规模,加大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提高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支持地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08-2021年,中央财政逐年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支持力度,资金规模从2008年的60.51亿元增加到2021年的982.04亿元,年均增幅达22.9%。

2022年,结合形势变化和实际情况,财政部修订《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修订后的《办法》,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包括重点补助、禁止开发区补助、引导性补助以及考核评价奖惩资金。其中,重点补助将各地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减收增支情况作为转移支付测算的重要因素。同时,《办法》明确省级财政部门分配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应重点支持中央财政补助范围内的地区。目前,按照修订后的《办法》相关规定,中央财政已测算下达2022年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982.04亿元,比上年增加100.15亿元。

下一步,财政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进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逐步增加相关转移支付规模,继续完善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地方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同时,指导省级财政部门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合理优化省以下财力配置格局,进一步加大对生态功能重要地区的财力支持,引导基层政府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二、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补偿

目前,中央财政已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并规定重点补助补助系数根据标准财政收支缺口、生态保护红线、产业发展受限对财力的影响情况等因素测算。此外,中央财政还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给予支持。均衡性转移支付通过测算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对存在收支缺口的地区予以补助,具有内在的“自动补偿机制”。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地方因生态修复、环境治理等形成的减收增支,会自动放大其标准收支缺口,相应增加获得的补助规模,形成自动补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均衡性转移支付属于财力性转移支付,由中央财政下达到省,相关省可统筹用于支持地方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发展生态产业。《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明确要求严格控制新设专项。因此,不宜再新设专项补助资金。财政部将继续通过现有渠道积极支持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三、关于加快完善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财政部高度重视国家公园建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等工作。一是安排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支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以及开展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维护与相关治理、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等;二是安排国家公园补助资金,支持国家公园勘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生态保护补偿与修复、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教育与生态体验、保护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等相关支出。资金切块到省,相关省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统筹中央财政和自身财力,加大对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投入力度。下一步,中央财政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研究完善扶持政策,支持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1144

    

                                  财  政  部

2022年7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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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