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699号建议的答复
财预函〔2023〕54号
索南丹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偏远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重大项目建设地方配套资金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们认为,您提出的建议十分中肯,与现行预算管理制度和财政体制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预算法第十六条规定,“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按照上述要求,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已不再要求地方政府进行配套。在此基础上,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优化财政支出安排,中央财政事权的事项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支持,中央与地方的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或中央给予适当补助方式承担支出责任。
关于您提出的重大项目建设地方配套资金问题,发展改革委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时,持续加大对西部省份尤其是偏远和脱贫地区的倾斜支持力度,支持实施了一批重大民生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一是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按东中西和东北区域给予差异化支持政策,重点对西部地区特别是偏远和脱贫地区予以倾斜。二是相关专项支持范围进一步聚焦西部地区,如以工代赈示范工程、乡村振兴和四省涉藏州县建设等,有力支撑了西部地区尤其是脱贫和偏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三是统筹提高部分领域西部地区中央投资支持标准,如生态建设领域人工造林、退化林修复标准均较“十三五”时期大幅提升。需要说明的是,中央补助资金有助于缓解地方投入压力,但对于中央和地方共建的项目,地方也应当落实投入责任。省级政府应当加大资金统筹力度,区分轻重缓急,推动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综合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及各级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研究确定中央投资补助标准,努力缓解地方投资压力,并督促各地严格执行支持既定地区的相关投资政策。同时,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改革,推动省级结合财力可能加大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足额安排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保障基层财政平稳可持续运行。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3998
财 政 部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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