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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018号建议的答复

 函〔202369号                 

白晓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民族地区资源税地方留成比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现行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情况,除海洋石油资源税为中央收入外,其他资源税为地方收入。从税种属性看,按照资源国有的原则,资源税更适合作为中央收入。考虑到我国矿产资源主要集中在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时,将海洋石油资源税以外的资源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体现了对中西部地区的照顾。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民族地区资源税地方留成比例的建议,主要是指省级与市县之间资源税的分享比例调整,属于省以下财政体制范畴。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原则,省以下收入划分由省级财政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对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困难,中央财政主要在现行体制机制框架内,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给予支持。2023年,中央财政下达甘肃省均衡性转移支付1086.92亿元,比上年增长12.8%,高于全国平均增幅;下达甘肃省民族地区转移支付31.91亿元,比上年增长9.5%,高于全国平均增幅;已下达甘肃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86.61亿元,比上年增加6.33亿元。以上转移支付均为财力性转移支付,由中央财政下达到省,省级财政部门可统筹用于加大对包括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在内的财政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推动地方加快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下一步,财政部将指导各地省级财政部门扎实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结合省级财政承担的支出责任,考虑均衡区域间财力需要、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等因素,合理确定省级收入分享比例,推动财力下沉,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1144

 

财  政  部

202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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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