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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507号建议的答复

财预函〔2023〕102

张海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允许发行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公益类水利工程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政府投资项目,融资规模要保持与项目收益相平衡。对没有收益的政府投资项目,通过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予以支持。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决策部署,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用于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农林水利、生态环保、社会事业、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新能源项目、新型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符合条件的水利建设项目可由省级政府在中央财政下达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统筹予以支持。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当扩大专项债券投向领域,更好发挥政府债券对地方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积极作用。

 

  感谢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2587

   

202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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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