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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革命老区转移支付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9〕61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为进一步加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我部修订了《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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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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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