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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预〔2005〕8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各部队,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的精神,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考评工作,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我们制定了《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首先在财政部确定试点的中央部门实施。绩效考评对象由试点中央部门商财政部确定,以社会效益明显,部门自主决策程度大的项目为主,先易后难,稳步推进。
  为保障绩效考评试点工作顺利推进,绩效考评工作经费按下列方式安排:对资金数额较大、具有明显社会效益的本部门或者跨部门的重大项目,一般可按一定比例从项目经费中提取考评工作经费,具体比例根据试点项目由中央部门商财政部确定;对一般性项目,考虑到考评工作主要是由部门内部相关业务人员组织进行,因此,不再单独安排经费。
  试点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勇于实践,积极探索,根据部门实际情况,慎重选择绩效考评试点项目;要合理设置个性考评指标,使考评指标准确反映项目或单位的绩效目标,不能让绩效考评变成对预算支出的财务评价或对项目的竣工验收;通过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有序地建立起绩效考评体系。对本办法在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预算  绩效考评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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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8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