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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9〕62号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规范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工作,我部制定了《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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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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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