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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问责处理新郑市违法举债问题

2018年11月9日 来源:预算司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有关方面反映的线索,财政部部署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河南省新郑市违法违规举债问题进行了核查确认。河南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经核查确认,2017年2月,河南省新郑市财政局与新郑市政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9600万元,期限为1年。2017年3月,新郑市财政局再次与政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10990万元,期限为6个月。目前该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已进行了整改。

  河南省新郑市财政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的规定。河南省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举债涉及的相关人员立案调查,依规依纪严肃问责。一是负有直接责任的时任新郑市财政局局长貊某2017年6月因严重违纪行为被开除公职,已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新郑市财政局现任局长李某予以诫勉谈话,对新郑市审计局局长孙某(时任财政局分管国库的副局长)予以诫勉谈话。三是对政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黄某予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四是对新郑市财政局国库科科长李某、债务办主任郭某予以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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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