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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说明

  一、基本情况说明

  (一)编制范围

  2015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如下:国资委监管企业112户,所属企业37户;教育部所属企业410户;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企业75户;农业部直属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公司、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卫生计生委所属企业3户;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直属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体育总局所属企业48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所属企业29户;民航局直属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112户;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一级企业共计832户。

  (二)主要财务指标

  根据2014年12月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快报,中央企业(不含金融企业)资产总额537067.99亿元,同比增长10.9%;负债总额352621.37亿元,同比增长10.8%;所有者权益184446.62亿元,同比增长11.2%;2014年实现利润总额17280.16亿元,同比增长3.6%;实现净利润12482.86亿元,同比增长4.3%;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721.54亿元,同比增长3.1%。

  其中,已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的中央企业资产总额476368.75亿元,同比增长10.9%,占全部中央企业的88.7%;负债总额314071.97亿元,同比增长10.6%,占全部中央企业的89.1%;所有者权益162296.79亿元,同比增长11.6%,占全部中央企业的88%;2014年预计实现利润总额17225.33亿元,增长5.5%,占全部中央企业的99.7%;实现净利润12551.11亿元,增长6.9%,是全部中央企业的100.5%;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904.77亿元,增长7.4%,是全部中央企业的102.1%。

  二、收入预算

  按照《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财企〔2014〕59号)等规定,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企业税后利润(净利润扣除年初未弥补亏损和法定公积金)的收取比例分为五类执行:第一类为烟草企业,收取比例25%;第二类为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资源型企业,收取比例20%;第三类为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型企业,收取比例15%;第四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2011年和2012年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企业,收取比例10%;第五类为政策性企业,包括中国储备粮总公司、中国储备棉总公司,免交当年应交利润。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规定标准的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比照第五类政策性企业,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2015年预计收取中央企业税后利润1440亿元,比上年执行数(下同)增加61.43亿元,增长4.5%。其中,第一类企业440亿元,增加27.65亿元,增长6.7%,占中央企业税后利润收取额的30.6%;第二类企业697.48亿元,减少6.88亿元,降低1%,占中央企业税后利润收取额的48.4%;第三类企业238.45亿元,增加28.86亿元,增长13.8%,占中央企业税后利润收取额的16.6%;第四类企业64.07亿元,增加11.8亿元,增长22.6%,占中央企业税后利润收取额的4.4%。

  2015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数为1550亿元,其中:利润收入1440亿元,股利、股息收入100亿元,产权转让收入10亿元。上年结转收入143.98亿元。

  三、支出预算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要求,2015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除继续加大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支出力度外,主要用于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对国有企业的资本金注入以及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2015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1693.98亿元。具体如下:

  1.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405.48亿元。其中:(1)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支出230亿元。(2)国有股减持补充社保基金支出11.36亿元。(3)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改革成本支出527亿元,包括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支出、驻黑中央企业“三供一业”移交支出、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支出、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支出等。(4)国有资本金注入536亿元,包括: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支出265亿元,用于理顺股权关系、支持企业结构调整;公益性设施投资支出86亿元,用于支持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益性企业的支出;战略性产业发展支出60亿元,用于支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支持科技进步支出20亿元,用于科学技术方面的支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支出85亿元,用于提升国家竞争力和综合国力等涉及国家战略安全方面的支出;对外投资合作支出20亿元。(5)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88亿元。(6)预留资金13.12亿元。

  2.中央对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支出288.5亿元,用于支持中央企业和1998年以后中央下放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支持解决厂办大集体未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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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