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库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债〔2019〕52号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债券项目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15日
附件
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债券项目管理,健全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机制,提高专项债券使用效益,严控专项债券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和《财政部关于支持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债券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重点项目“投产一批、开工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要求,对专项债券项目研究谋划、筛选储备、限额控制、发行使用、风险防控、存续管理等工作进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 项目库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全程管控、严防风险”的原则,构建运作高效、风险可控的专项债券“借、用、管、还”闭环管理机制。
第四条 纳入项目库管理的专项债券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府主导的投资项目,项目主体一般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
(二)具有一定收益,项目收益与融资能够自求平衡的公益性项目。
(三)资本性支出项目。
无收益的纯公益性项目和市场能够有效配置的经营性项目不纳入项目库管理。专项债券不得用于经常性、消耗性项目支出。
第五条 项目库分为“储备库、发行库、执行库”三个子系统,在全省政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中开发管理,实行一体化、滚动接续、全生命周期管理。
(一)储备库对应项目储备阶段,所有拟申请使用专项债券的项目首先进入储备库。
(二)发行库对应债券发行阶段,储备库中符合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条件的项目,经评审论证后进入发行库。
(三)执行库对应项目实施阶段,专项债券发行后的项目转入执行库。
第六条 项目库建设与维护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具体项目库信息由项目资金管理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录入,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动态调整。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对本级入库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建立专项债券项目协调工作机制,成立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工作专班。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及项目主管部门共同做好项目筛选储备、申报、合规审核、债券发行、资金管理、风险管控等工作。
第二章 储备库管理
第八条 每年10月底前,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提前下达债券项目申报工作。每年11月底前,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和省发展规划、政府投资计划以及重点民生事业发展需求,提出下年度专项债券项目安排重点和方向。
第九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及时编制下年度专项债券项目申报计划,列出项目清单,填报项目基础信息,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各部门申报计划,梳理筛选下年度拟使用专项债券的项目清单。项目基础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型、立项审批依据、立项审批级次、立项审批部门、项目性质、建设周期、建设状态、项目总概算、专项债券资金需求、项目预计年度收益和净收益覆盖债券本息情况等。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通过全省政府债务管理系统完成用户注册,将梳理筛选后拟使用专项债券项目的基础信息逐笔录入项目储备库,并逐级上报省财政厅,汇总形成全省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库。
第十一条 进入储备库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实施、分批推进。根据轻重缓急顺序,分别列入本级年度实施计划和财政三年中期规划。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完成项目前期可研、立项、审批、用地、环评等手续。年度实施过程中,各部门需增补拟使用专项债券项目的,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及时补录储备库。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专项债券准备阶段项目申报、筛选储备工作。
第三章 发行库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从本级项目储备库中,择优确定当年拟发行专项债券项目,并按规定程序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纳入全省项目发行库。
第十四条 纳入专项债券发行库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储备库,并经本级政府同意申报发行使用专项债券。
(二)项目可研、立项审批等前期手续已经完备或基本完成。
(三)已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并启动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方案(以下简称项目平衡方案)编制工作。
第十五条 纳入发行库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应在30日内组织编制完成项目平衡方案及项目财务评估报告初步方案,并报省财政厅评审。
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审批情况及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分析,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项目预期收益、成本及融资平衡情况,债券发行安排,债务风险管控措施,还本付息保障措施,信息披露安排,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组织金融机构、承销团成员、行业领域专家等组成评估小组,对拟发行专项债券项目平衡方案进行综合评审,指导项目主管部门修改完善平衡方案,确保项目年度及整体收益与融资相平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平衡方案,应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正式项目财务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上级核定的年度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和省级评审通过的项目范围内,结合专项债券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向省财政厅报送拟发行专项债券项目额度以及相关发行要件。省财政厅负责在发行公告日前完成债券信用评级报告、信息披露文件等发行要件,并在债券发行日统一组织全省债券发行。
第十八条 专项债券发行资金到位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债券发行期限、利率、对应项目、支出科目、还款资金来源等要素信息,录入到专项债券项目发行库,并督促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发行公告所对应项目加快资金拨付使用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第四章 执行库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债券已发行的项目,由项目发行库自动转入项目执行库。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债券资金使用单位应实时动态反映专项债券项目资金拨付使用、工程建设进度、对应资产以及项目收益实现情况等信息,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严控专项债券风险。
第二十一条 专项债券资金实际使用项目与发行公告债券项目要严格对应一致,严禁随意变更专项债券项目,严禁截留、挪用债券资金。在项目存续期内,因项目规划调整等因素,确需变更项目资金使用用途的,应按规定履行预算调整、信息披露等相关程序后,方可调整项目资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 加强专项债券项目收益管理。专项债券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收益实现后,应将相关收益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优先用于到期债券还本付息,严防挤占挪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将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相应的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资产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严禁将专项债券对应的资产和权益用于为融资平台公司等融资提供担保和抵押,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对应资产和权益在债券未偿还完毕前不得转移或划拨。
第二十四条 对专项债券与项目期限不匹配,导致到期后未能实现收益或收益不能覆盖债券本息的,可以在同一项目周期内接续发行再融资专项债券进行置换。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做好专项债券接续发行与自有财力资金偿还工作,确保到期债券能够按期还本付息,切实维护政府信誉,防止出现债务违约及风险事件。
第五章 配套措施
第二十五条 做好项目推介。省财政厅对入库项目通过印发项目清单、集中发布、重点推介、项目示范等方式,加大向金融机构推介符合标准专项债券项目力度,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项目提供金融综合配套服务。
第二十六条 优化咨询服务。引入债券发行第三方服务机构,建立包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绩效评价机构等在内的咨询服务机构库,为各级入库项目提供咨询、评估、平衡方案编制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强化督查落实。省财政厅每季度通报各市、县(市、区)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和发行使用情况,并将项目库管理绩效情况作为安排下年度新增专项债务限额的重要依据。对项目储备充足、项目质量好、发行使用进度快的地区,加大专项债券倾斜力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市县财政部门可以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本地区具体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