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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摘录)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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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