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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问责处理沂南县违法举债问题

2018年11月9日 来源:预算司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有关方面反映的线索,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山东省沂南县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进行了核查确认。山东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处理,并于近期反馈了处理结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经核查确认,2016年,沂南县人民政府授权财政局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运作沂南县扶贫社会效应债券项目。县人民政府与沂南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沂南县扶贫社会效应债券相关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采购资金包括项目投资成本、债券融资费用及建设回报,总金额7亿元,约定了10年购买服务资金支付情况,拨付方式为财政资金拨付。2016年12月,沂南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行“沂南县扶贫社会效应债券”,募集资金5亿元。目前相关地区已进行了整改。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的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的规定。山东省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举债涉及的相关人员立案调查,依规依纪严肃问责。一是对负领导责任的沂南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县国有林场党委书记王某(牵头负责社会效应债券工作)给予通报。二是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时任沂南县财政局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副主任刘某(具体组织实施社会效应债券发行工作)给予行政降级处分。三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沂南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某(具体负责社会效应债券发行工作)给予记过处分。四是责成沂南县人民政府向临沂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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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8年11月09日